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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本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12

国际华人华侨安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墨西哥华人依法自治,加强墨西哥华人委员会建设,保证在墨西哥华人,华商之间的有关安全各
 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墨西哥华人华商的正常贸易,工作及生活提供安全的条件和稳定,和谐的环境,根据墨西哥当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华人在墨西哥异国他乡的特殊性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墨西哥华人安全委员会必须在驻墨西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领导下,秉承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系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墨西哥当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贯彻落实及积极协助中国大使馆的各项指示和各项工作,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坚决发对以暴制暴,树立华人在墨西哥的新形象。
第三条  为了保障在墨西哥华人安全的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在墨西哥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设有法律仲裁小组,安全监督小组,建立安委会的会议制度、具体安全工作的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安委会对华人的安全公告制度,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期待其他社团在安全监管小组范畴内监督指导,以确保安委会的各项规章及安全工作的规范化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需在广泛征得中国大使馆及在墨华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墨西哥安全委员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墨西哥安全委员会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安委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无论安委会领导或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墨西哥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安全监督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爱国爱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首先由本人向墨西哥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安委会领导及成员考核后,在安委会会议上宣布其加入资格。
第七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有权讨论墨西哥安委会授权的事项,有权在代表会议上评议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委员会反映在墨华人华商的意见和要求;为安委会的发展出谋划策,在安全委员会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八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成员的义务:遵守墨西哥安全委员会的章程,接受安委会的领导,听从安委会的工作安排,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在墨华人华商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安委会的会议和活动,模范遵守墨西哥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委会的公告,维护华人华商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积极协助安委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成员罢免:1)内部拉帮结派,造成安委会内部成员的不团结。 2)作风不正,严重影响安委会的名誉。3)累计五次不参加安委会会议或活动的。4)以安委会的名义谋一己之利。 5)不通报安委会,擅自加入其他社团。安委会一旦发现有如上问题的成员,将召开安委会会议,罢免其成员资格。
第十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三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安委会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集安委会成员会议。安委会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一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中国大使馆的方针政策和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在墨华人的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安委会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墨西哥安全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驻墨西哥中国大使馆报告。同时向在墨华人华商及时通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墨西哥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墨西哥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